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 第1126號 現批準《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656-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9、5.0.3、10.0.6、12.0.3(6)、15.0.4條(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2011年7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GB-50656-2011 目 次 前 言. 1 1 總 則. 3 2 術 語. 4 3 基本規定. 5 4 安全管理目標. 5 5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與責任體系. 6 6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 7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 8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8 9 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 8 10 安全技術管理. 9 11 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 10 12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0 13 應急救援管理. 12 14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2 15 安全檢查和改進. 13 16 安全考核和獎懲.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前 言 本規范根據建設部二〇〇二至二〇〇三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計劃要求,由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會同有關單位,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國內外相關規范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而成。本規范共分16章,主要內容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安全目標、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和責任體系、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資金管理、施工設施、設備和臨時建(構)筑物的安全管理、安全技術管理、分包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事故應急救援、事故統計報告、安全檢查和改進、安全考核和獎懲等。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政編碼:200032,電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各單位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應注意總結經驗,積累資料,并隨時將有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政編碼:200032,電子信箱:an54614788@yahoo.com.cn),以供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參編單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審定人:本規范主編單位: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城建建設實業(集團)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上海市施工行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專業委員會 上海市建設協會山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江蘇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總站、杭州市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 北京建工集團中國機械工業建設總公司 中國新興建設開發總公司 江蘇省蘇中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天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同濟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清華大學(清華-金門)建筑安全研究中心 北京中建協認證中心本規范主要起草人: 常 義 陳曉峰 杜正義 戴寶榮方東平 顧建生 高 原 姜 華姜 敏 李 印 馬昌玉 戚耀奇唐 偉 陶為農 王靜宇 吳 輝吳曉宇 徐??? 葉伯銘 趙傲齊周紅錘 周家辰 張雙群 張相洪 1 總 則 1.0.1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減少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活動。 1.0.3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并根據施工生產的規模、性質、特點予以實施。 1.0.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除遵循本規范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筑施工企業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2.0.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 principal of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對建筑施工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具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建筑施工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等。 2.0.3 各管理層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業組織架構中,包括總部、分支機構、工程項目部等在內的具有不同管理職責與權限的管理層次。 2.0.4 工作環境 working condition 施工作業場所內人員、作業、設施和設備安全生產的場地、道路、工況、水文、地質、氣候等客觀條件。 2.0.5 危險源 hazard 施工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職業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環境污染的根源或狀態。 2.0.6 隱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識別或未采取必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事故的根源。 2.0.7 風險 risk 某種特定危險情況和環境污染現象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結合。 2.0.8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3.0.3 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特點和規模,實施安全生產體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0.5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確保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適時開展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3.0.7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符合國家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各類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0.8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合格勞動保護用品,辦理相關保險。 3.0.9建筑施工企業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術、工藝、設備、設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業應對照本規范要求,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組織分析評估,實施改進活動。 4 安全管理目標 4.0.1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制定企業安全生產年度及中長期管理目標。 4.0.2安全管理目標應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目標,以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等,安全管理目標應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標應分解到各管理層及相關職能部門,并定期進行考核。企業各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企業安全管理目標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標和措施,共同保證目標實現。 5 安全生產管理組織和責任體系 5.0.1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組織體系,明確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5.0.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體系應包括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各相關職能部門,專職安全管理及相關崗位人員。 5.0.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業應設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各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決策機構,負責領導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制定企業安全生產中長期管理目標,審議、決策重大安全事項。 2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中應明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管理層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各管理層主要負責人應明確并組織落實本管理層各職能部門和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實現本管理層的安全管理目標。 4 各管理層的職能部門及崗位負責落實職能范圍內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責,實現相關安全管理目標。 5各管理層專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承擔的安全職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宣傳和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 2)編制并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相關活動; 4)協調配備工程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5)制訂企業安全生產考核計劃,查處安全生產問題,建立管理檔案; 5.0.4 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應形成責任書,并經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確認。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職責、目標、考核獎懲規定等。 6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資金保障、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施工設施、設備及臨時建(構)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事故應急救援、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檢查和改進、安全考核和獎懲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1 工作內容; 2 責任人(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標準。 6.0.4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管理體制、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應適時更新、修訂完善。 7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貫穿于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教育培訓包括計劃編制、組織實施和人員資格審定等工作內容。 7.0.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應依據類型、對象、內容、時間安排、形式等需求進行編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類型應包括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繼續教育,以及各類證書的初審、復審培訓。 7.0.4建筑施工企業新上崗操作工人必須進行崗前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規程; 3 針對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產生的后果; 5 預防、減少安全風險以及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業應結合季節施工要求及安全生產形勢對從業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6建筑施工企業每年應按規定對所有相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繼續教育,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新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2 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業的下列人員上崗前還應滿定下列要求: 1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2企業的技術和相關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安全管理知識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崗位資格證書; 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7.0.8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統計、匯總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資格認定等相關記錄,定期對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8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8.0.1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包括資金的儲備、申請、審核審批、支付、使用、統計、分析、審計檢查等工作內容。 8.0.2建筑施工企業應按規定儲備安全生產所需的費用。安全生產資金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教育培訓、勞動保護、應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評價、監測、檢測、論證所需費用。 8.0.3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明確費用使用的項目、類別、額度、實施單位及責任者、完成期限等內容,經審核批準后執行。 8.0.4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相關負責人必須在其管轄范圍內,按??顚S?、及時足額的要求,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 8.0.5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定期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 8.0.6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分類使用臺帳,定期統計上報。 8.0.7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年度匯總分析,及時調整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比例。 9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應包括購置、租賃、裝拆、驗收、檢測、使用、保養、維修、改造和報廢等內容。 9.0.2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規模,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配備機械設備安全管理專業的專職管理人員。 9.0.4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并保存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安全管理檔案,并記錄以下內容: 1來源、類型、數量、技術性能、使用年限等靜態管理信息,以及目前使用地點、使用狀態、使用責任人、檢測、日常維修保養等動態管理信息; 2采購、租賃、改造、報廢計劃及實施情況。 9.0.5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企業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對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實施技術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狀態,確定指導、檢查的重點,采取必要的改進措施。 9.0.6 安全防護設施應標準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術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技術管理應包括危險源識別,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方案的編制、審核、交底、過程監督、驗收、檢查、改進等工作內容。 10.0.2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的技術負責人應對管理范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 10.0.3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對其中超過一定規模的應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10.0.4企業應明確各管理層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方案(措施)方案編制、、修改、審核和審批的權限、程序及時限。 10.0.5 根據權限,按方案涉及內容,由企業的技術負責人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技術負責人審批。 審核、審批應有明確意見并簽名蓋章。編制、審批應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業應明確安全技術交底分級的原則、內容、方法及確認手續。 10.0.7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編制和審批權限的設置,組織相關編制人員參與安全技術交底、驗收和檢查,并明確其它參與交底、驗收和檢查的人員。 10.0.8建筑施工企業可結合實際制定內部安全技術標準和圖集,定期進行技術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產作業條件,改善作業環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應包括分包(供)單位選擇、施工過程管理、評價等工作內容。 11.0.2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目標,明確對分包(供)單位和人員的選擇和清退標準、合同條款約定和履約過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業對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選擇合法的分包(供)單位; 2 與分包(供)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3 對分包(供)單位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實施檢查和考核; 4 及時清退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分包(供)單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對分包(供)單位安全生產能力進行評價。 11.0.4建筑施工企業應對分包(供)單位檢查和考核的內容應包括: 1分包(供)單位人員配置及履職情況; 2分包(供)單位違約、違章記錄; 3分包(供)單位安全生產績效。 11.0.5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錄,并定期審核,更新。 1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級職能部門和崗位,按職責分工,對工程項目實施安全管理。 12.0.2企業的工程項目部應根據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實施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內容應包括: 1 制定項目安全管理目標,建立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施責任考核; 2 配置滿足要求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資金、從業人員和勞動防護用品; 3 選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術措施、應急預案、設施與設備; 4 有效落實施工過程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 5 組織施工現場場容場貌、作業環境和生活設施安全文明達標; 6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搶險; 7對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活動進行必要的記錄,保存應有的資料和記錄。 12.0.3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應符合以下要求: 1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施考核,實現項目安全管理目標; 2 工程項目施工實行總承包的,應成立由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成的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3 按規定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 4工程項目部其他管理人員應承擔本崗位管理范圍內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責; 5 分包單位應服從總包單位管理,落實總包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 6 施工作業班組應在作業過程中實施安全生產要求; 7 作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不傷害自已、不傷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傷害。 12.0.4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由企業委派,并承擔以下主要的安全生產職責: 1 監督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要求的實施,建立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2 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現場監護并做好記錄; 3 阻止和處理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等現象; 4 定期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12.0.5工程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部應根據施工特征,組織編制項目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包括應急預案,并按規定審批,論證,交底、驗收,檢查; 方案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檢查驗收內容及標準、計算書及附圖等。 12.0.6工程項目部應接受企業上級各管理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按要求組織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業應與工程項目及時交流與溝通安全生產信息,治理安全隱患和回應相關方訴求。 13應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業的應急救援管理應包括建立組織機構,預案編制、審批、演練、評價、完善和應急救援響應工作程序及記錄等內容。 13.0.2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機構,明確領導小組,設立專家庫,組建救援隊伍,并進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應急物資保障體系,明確應急設備和器材儲存、配備的場所、數量,并定期對應急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養。 13.0.4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施工管理和環境特征,組織各管理層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 1緊急情況、事故類型及特征分析; 2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與人員職責分工; 3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的調用程序; 4與企業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和外部政府、消防、救險、醫療等相關單位與部門的信息報告、聯系方法; 5搶險急救的組織、現場保護、人員撤離及疏散等活動的具體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針對應急救援預案,開展下列工作: 1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培訓和交底; 2定期組織組織專項應急演練; 3接到相關報告后,及時啟動預案。 13.0.6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實戰的結果,對事故應急預案的適宜性和可操作性組織評價,必要時進行修改和完善。 1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14.0.1建筑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管理應包括記錄、統計、報告、調查、處理、分析改進等工作內容。 14.0.2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由總承包企業負責上報。 14.0.3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1 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 事故的簡要經過; 3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 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14.0.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及時補報。 14.0.5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生產安全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傷殘鑒定、政府的事故處理批復資料及相關影像資料; 5其他有關的資料 14.0.6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應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事故再發生的措施不放過。 15安全檢查和改進 15.0.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和改進管理應包括規定安全檢查的內容、形式、類型、標準、方法、頻次,檢查、整改、復查,安全生產管理評估與持續改進等工作內容。 15.0.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1安全目標的實現程度; 2安全生產職責的落實情況; 3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4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和安全防護情況; 5生產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違規違法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 6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的執行情況。 15.0.3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檢查的形式應包括各管理層的自查、互查以及對下級管理層的抽查等;安全檢查的類型應包括日常巡查、專項檢查、季節性檢查、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項目部每天應結合施工動態,實行安全巡查;總承包工程項目部應組織各分包單位每周進行安全檢查,每月對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至少進行一次定量檢查。 2企業每月應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安全職責落實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傾向性問題、安全生產狀況較差的工程項目,組織專項檢查。 3企業應針對承建工程所在地區的氣候與環境特點,組織季節性的安全檢查。 15.0.4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安全檢查的類型,確定檢查內容和具體標準,編制相應的安全檢查評分表,配備必要的檢查、測試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定人、定時間、定措施組織整改,并跟蹤復查。 15.0.6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定期統計、分析,確定多發和重大隱患,制定并實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業應定期對安全生產管理的適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確定安全生產管理需改進的方面,制定并實施改進措施,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跟蹤驗證和評價。發生下列情況時,企業應及時進行安全生產管理評估: 1適用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 2企業組織機構和體制發生重大變化; 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4其他影響安全生產管理的重大變化。 15.0.8建筑施工企業應建立并保存安全檢查和改進活動的資料與記錄。 16 安全考核和獎懲 16.0.1 企業安全考核和獎懲管理應包括確定考核和獎懲的對象、制訂考核內容及獎罰的標準、定期組織實施考核,落實獎罰等內容。 16.0.2安全考核的對象應包括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及崗位和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 16.0.3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應形成責任書,并經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確認。責任書的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職責、目標、考核獎懲標準等。 16.0.4 企業各管理層的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對本管理層各職能部門、下級管理層的安全生產責任進行考核和獎懲。 16.0.5安全考核的內容應包括: 1安全目標實現程度; 2安全職責落實情況; 3安全行為; 4安全業績。 16.0.6建筑施工企業應針對生產經營規模和管理狀況,明確安全考核的周期,并嚴格實施。 16.0.7 建筑施工企業獎勵或懲罰的標準應與考核內容對應,并根據考核結果,及時進行獎勵或懲罰處理,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本規范用詞說明 1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很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采用“應”或“方準”;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準”。 3) 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的用詞: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指定的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范 construction company safety manage criterion GB-50656-2011 條文說明
2009北京
目 次 1 總 則. 15 3 基本規定. 15 4 安全管理目標. 15 5安全生產管理組織與責任體系. 15 7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5 8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5 9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15 10 施工設施、設備和臨時建(構)筑物的安全管理. 15 11 安全技術管理. 15 12 分包安全生產管理. 15 13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5 14 應急救援管理. 15 15 事故統計報告. 15 16 安全檢查和改進. 15 17 安全考核和獎懲. 15 1 總 則 1.0.1本規范的目的是促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和科學化。本規范是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行為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的行為規范,是使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基本保證。本規范以強制和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在提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實施安全管理創新。 1.0.2建筑施工企業貫徹本規范,建立、運行和不斷完善安全管理體系包括企業在內的各方可依據本規范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動態管理和業績評價。境外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國境內承包工程時也應執行本規范。 3 基本規定 3.0.3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合理分工,互相銜接”的原則,落實各管理層與職能部門、崗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實施安全生產體系化管理。 3.0.4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根據企業施工特點,配備設備管理專業人員,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 特級資質不少于6人;一級資質不少于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3人。 2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于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于2人。 3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于2人。 4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于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0.5依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 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百分之2; 2 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百分之1.5; 3 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百分之1。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偘鼏挝粦攲踩M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3.0.6不具備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條件的企業,可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3.0.8依據《建筑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建筑施工企業要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4 安全管理目標 4.0.1安全目標應易于考核,目標制定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政府部門的相關要求; 2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 3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及特點; 4企業的技術、工藝和設施設備。 4.0.2事故控制目標應為事故負傷頻率及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率控制指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目標應為企業安全標準化管理及文明施工基礎工作要求的組合。 5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體系 5.0.1對于各層次的管理者,除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的生產經營管理職責外,還應負責其運行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管理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正常運行和安全業績的持續改進。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由縱向與橫向展開。 5.0.3 1企業安全生產決策機構可為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等。 2 由于安全生產在建筑施工企業處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安全與生產矛盾處理難度大,建筑施 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是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只有這樣才能把安全與生產從組織領導上統一起來,使安全管理體系得以有效運行。 4各管理層的其他職能部門和(或)相關崗位負責落實與其職能相對應如: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資金保障、技術管理、設施設備管理、消防管理、分包管理、勞動保護、文明衛生等相關職責和目標,可能有的職能部門會負責多項內容。 例如: 1、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負責人) 2、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 貫徹執行國家和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范; ?。?) 掌握本企業安全生產動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 組織制定安全工作實施計劃。 ?。?) 組織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獎懲辦法;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領導、組織考核工作; ?。?)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 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 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在事故調查組的指導下,領導、組織有關部門或人員,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實,預防事故重復發生。 2、企業主管安全生產負責人 ?。?) 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組織實施安全工作規劃、目標及實施計劃; ?。?) 領導、組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 ?。?) 確定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 領導、組織安全生產檢查; ?。?) 領導、組織對分包分供方的安全生產主體資格考核與審查; ?。?) 認真聽取、采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保證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 ?。?)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 3、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在本企業施工安全生產中負技術領導責任; ?。?)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時,審查其安全技術措施,并做出決定性意見; ?。?) 領導開展安全技術攻關活動,并組織技術鑒定和驗收; ?。?) 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使用前,組織審查其使用和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性,組織編制或審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4、企業總會計師 ?。?)組織落實本企業財務工作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執行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組織編制年度財務計劃的同時,編制安全生產費用投入計劃,保證經費到位和合理開支; ?。?)監督、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5、企業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6、工程管理部門 ?。?) 組織均衡生產,保證安全工程與生產任務協調一致; ?。?) 科學合理組織生產,保證施工人員勞逸結合; 7、 技術管理部門 ?。?)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技術及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 組織編制、審查專項安全施工方并抽查實施情況; ?。?) 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使用前,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操作規程; ?。?) 分析傷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術原因,從技術上提出防范措施。 8、機械動力管理部門 ?。?)負責本企業機械動力設備的安全管理,監督檢查; ?。?)對相關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培訓、考核; ?。?)參與設備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會審; ?。?)分析事故涉及設備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9、勞務管理 ?。?) 審查勞務分包人員資格; ?。?) 從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10、物資管理部門 ?。?)確保購置(租賃)的各類安全物資、勞動保護用品符合國家或有關行業的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11、人力資源部門 ?。?)審查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足額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開發、培養安全管理力量; 12、財務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 及時提取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勞動保護經費及其它安全生產所需經費,保證??顚S?; ?。?) 協助安全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獎、罰款手續。 13、保衛消防部門 ?。?)貫徹執行有關消防保衛的法規、規定; ?。?) 參與火災事故的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14、行政衛生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監測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的塵毒濃度,做好職業病預防工作; 15、工會組織 ?。?)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 對侵害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交涉; ?。?)參加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6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6.0.3 建筑施工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應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1本管理制度的具體工作的內容; 2本管理的主要責任人或部門以及配合的崗位或部門的職責與權限; 3策劃、實施、記錄、改進的具體工作過程及工作質量要求。 7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2建筑施工企業各管理層應在作業人員進場前、轉崗,節假日、事故后,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等進行針對性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7.0.3 根據建設部相關文件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其中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項目經理不少于30學時,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少于40學時,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學時,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不少于20學時;其他從業人員不少于15學時,待崗復工、轉崗、換崗人員重新上崗前不少于20學時,新進場工人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公司、項目、班組)分別不少于15學時、15學時、20學時。 8 安全生產費用管理 8.0.2依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安全生產費用主要可用于: 1 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2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3 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4 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5 安全教育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6 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8.0.3 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應經財務、安全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8.0.5~8.0.7建筑施工企業可指定各管理層的財務、審計、安全部門和工會組織等機構,定期對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審查、匯總分析。 9 施工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安全管理 9.0.1施工設施、設備是指用于施工現場生產所需的各類安全防護設施、臨時構(建)筑物、臨時用電、消防器材等物料及施工機械、檢測設備等;包括用于力矩、厚度、尺度、接地電阻、絕緣電阻、噪聲等檢測的工具和儀器;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 9.0.5施工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相關的安全檢測器具技術管理包括:施工設施、設備安拆方案編制內容、審批程序,施工交底、過程監控、驗收、檢查內容和程序; 保養、維修的具體要求; 改造和報廢的依據、程序等。對企業使用面廣,頻次高、問題多發或曾發生事故的設施、設備等制訂相應的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10 安全技術管理 10.0.3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及建設部有關規定:危險性較大工程包括: 1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承重體系 1)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安裝的工程。 3)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5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3)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4)吊籃腳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6)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5)預應力工程。 6)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特殊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包括: 1深基坑工程 1)開挖深度超過5m(含)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支撐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3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4腳手架工程 1)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3)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腳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3)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5)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重大危險性工程。 10.0.4 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應包括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安全技術措施、檢查驗收標準、計算書及附圖等,并符合以下規定: 1建筑施工企業應根據工程規模、施工難度等要素,明確各管理層方案編制、審核、審批的權限。 2專業分包工程,應先由專業承包單位編制,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報總包單位審核備案。 3經過審批或論證的方案,不準隨意變更修改。確因客觀原因需修改時,應按原審核、審批的分工與程序辦理。 10.0.5 安全技術交底應采取分級交底制,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開工前,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應用前,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及安全管理機構,向施工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方案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關鍵工序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應會同方案編制人員、項目施工員向參加施工的施工管理人員進行方案實施安全交底。 3總承包單位向分包單位,分包單位向作業班組進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4安全員及各條線管理員應對新進場的工人應實施作業人員工種交底。 5作業班組應對作業人員進行班前安全操作規程交底。 11 分包(供)安全生產管理 12.0.1 通過分包來完成施工任務是建筑施工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方式,分包過程是整個施工過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勞務分包、專業工程分包,還是機械設備的租賃或安裝拆除分包,為了防止資質低劣的分包商和從業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對分包過程必須從源頭抓起,進行全過程控制,即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從分包商的資格評價和選擇、分包合同的條款約定和履約過程控制、結果評價三個環節進行控制。 12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2.0.3 根據建設部有關規定,施工項目部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總承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裝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積配備: ?、?萬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萬~5萬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萬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應當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土木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按照工程合同價配備: ?、?0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000萬~1億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億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應當按專業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 分包單位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專業承包單位應當配置至少1人,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險程度增配。 2)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在5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人-200人的,應當配備2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當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根據所承擔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危險實際情況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員總人數的千分之5。 3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業難度大的工程項目,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應當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再適當增加。 13應急救援管理 13.0.4應急救援預案是實施應急措施和行動的方案,應具體說明: ——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應急期間的負責人和起特定作用人員(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的職責、權限和義務; ——必要應急設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如裝置布置圖、危險原材料、工作指示和聯絡電話等; ——應急期間應急設備、物資、器材的維護和定期檢測的要求,以保持其持續的適用性; ——有關人員(包括處在應急場所外部人員)在應急期間所采取的保護現場、組織搶救等措施的詳細要求; ——人員疏散方案; ——企業與外部應急服務機構、立法部門、社區和公眾等溝通; ——至關重要的記錄和相應設備的保護。 13.0.4管理能力、環境特征和風險程度(如:氣象的預警等級)不同,防范、應急的程度也不同,企業應根據不同的程度分級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接到報告后,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預案,這樣更具操作性。 13.0.5 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各管理層,項目部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按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人員和應急設備、物資、器材。 14 事故統計報告 14.0.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如實向本企業負責人報告;企業負責人應按規定應在1小時內如實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15 安全檢查和改進 15.0.2 安全檢查是指對安全管理體系活動和結果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進行的常規監測活動,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安全檢查掌握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動態,發現并糾正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活動或結果的偏差,并為確定和采取糾正措施或預防措施提供信息。 15.0.6指通過技術手段,即對事故、未遂事故和安全檢查結果的綜合、分類、統計和分析,確定今后需防止或減少發生的潛在事故或不合格,并針對可能導致其發生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目的是防止同類問題的發生。 16 安全考核和獎懲 16.0.1~16.0.5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需要配套建立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保證機制,安全考核和獎懲就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安全考核和獎懲工作,特別是安全生產問責制,應貫穿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安全獎勵包括物質與精神二個方面,安全懲罰包括經濟、行政多種形式。 |